解读《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琼海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通知》
一、公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因由和依据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共同做好琼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因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2012年7月17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20年6月16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的《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市、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将交通运输、水务、旅游、农业、渔业、电力、通信等行业和系统中的相关单位以及其他受气象灾害影响较大的单位列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按照海南省气象局工作部署,经过我局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通过遴选共收集到符合列入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共158家,经请示琼海市人民政府,琼海市人民政府于5月12日发文公布2023年琼海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海府〔2023〕53号 )。
二、可列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范畴
(一)确定重点单位可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单位所处区域的气象灾害风险等级;
2.单位的位置及其所处区域的地形、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
3.单位的重要性、工作特性;
4.发生灾害性天气时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
(二)下列单位可以确定为重点单位
1.通信、电力、燃气、广电及水生产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事业单位;
2.学校、医院、商场、车站、地铁站、机场、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运行、管理单位;
3.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运输、销售单位;
4.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经济开发项目等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
5.铁路、道路、河道、航空等运行、管理单位;
6.从事大型生产、制造业的单位或者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
7.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单位或者文物收藏单位;
8.其他因气象灾害容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单位。
(三)上述所列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确定为重点单位:
1.曾经发生气象灾害或者次生、衍生灾害,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单位;
2.在气象灾害高危险等级区域内的单位;
3.同时对三种以上灾害性天气高敏感的单位。
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责任
各重点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气象灾害防御安全措施
(一)要高度重视气象防灾减灾安全工作,把公共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实好相关措施。
(二)建立完善气象安全有关制度,确定气象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指定气象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建立健全气象安全生产制度,并严格落实。
(三)组织预案修订、演练,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将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纳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及演练,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及时接收和传递预警信息。
(五)组织开展气象安全检查、定期检测和隐患整改工作。做好防雷装置日常检查维护,及时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防雷检测机构开展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取得检测报告并存档备查(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及时整改气象安全隐患。
(六)当遭受气象灾害时,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气象灾害事故信息,配合做好气象灾害调查工作。
(七)做好气象安全档案资料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概况和气象安全重点部位登记信息、气象安全制度、应急预案、日常维护检查记录、定期检测报告、隐患整改记录、培训记录、雷灾情况记录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