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背景
为做好琼海市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实现应参尽参、应保尽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琼税发〔2021〕3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制定本通知。
二、基本原则
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要求,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实现应参尽参、应保尽保。
三、征缴对象
凡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当期未参加城镇职工(企业或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居民,可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缴费。
四、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下限为200元,缴费标准的上限为2020年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年缴费额,即8200元。
五、征缴期限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征缴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29日,逾期停止征收费款。自2021年6月开始银行预存代扣工作。
六、部门职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检查指导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对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的政策问题进行解释;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负责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市税务局负责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自缴、集体补助部分。
七、征缴程序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主要采用银行预存代扣、政府代缴、个人自主缴费等征缴模式。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强化部门协作
(三)加强宣传服务
(四)加强监督检查
关于进一步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