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建设成果,城市人居环境显著改善,建成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等主要园林绿化指标已达到省级园林城市标准,已初步具备申报海南省级园林城市条件。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园林绿化建设,提升城市环境品质,确保顺利通过省级园林城市评审,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对照省级园林城市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任务
工作目标主要是严格按照《海南省园林城市(县城)标准》,全面完善城市绿地系统,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实现城市综合管理、绿地建设、建设管控、生态环境、节能减排、市政设施、人居环境、社会保障等八方面指标达到海南省园林城市创建标准。其中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6%以上,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1%以上,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2022年顺利通过海南省“创园”考核验收。
三、主要内容
一是成立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傅晟市长为组长,符展副市长为副组长,市执法局、市资规局、市住建局等9个单位为成员单位。
二是确定创建省级园林城市主要目标。即2022年通过省级园林城市评审验收。其中主要指标为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6%以上,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1%以上,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
三是明确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按照《海南省园林城市(县城)标准》,明确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绿地建设、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强特色城市建设、城市生态环境整治、加强社会保障建设、加强建筑节能减排等七个方面主要任务,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琼海市创建省级园林城市责任分工表》,细化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节点。
四、涉及范围
琼海市建成区范围内。
五、执行标准
《海南省园林城市(县城)标准》《海南省园林城市(县城)申报评审管理办法》《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等。
六、关键词诠释
(一)城市建成区
城市建成区是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城市建成区界线的划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不能突破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范围,且形态相对完整。
(二)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绿化覆盖面积是指城市中乔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包括屋顶绿化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以及零星树木的垂直投影面积,乔木树冠下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以及灌木树冠下的草本植物垂直投影面积均不能重复计算。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建成区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km2)/建成区面积(km2)×100%
(三) 建成区绿地率
建成区绿地率(%)=建成区各类城市绿地面积(km2)/建成区面积(km2)×100%
考核说明:允许将建成区内、建设用地外的部分“其它绿地”面积纳入建成区绿地率统计,但纳入统计的“其他绿地”面积不应超过建设用地内各类城市绿地总面积的 20%;且纳入统计的“其他绿地”应与城市建设用地相毗邻。
(四)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计算方法: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m2/人)=公园绿地面积(m2)/建成区内的城区人口数量(人)
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具有游憩、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公园绿地的统计方式应以现行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为主要依据,不得超出该标准中各类公园绿地的范畴,不得将建设用地之外的绿地纳入公园绿地面积统计。
考核说明:(1)关于水面的统计,公园绿地中纳入到城市建设用地内的水面计入公园绿地统计,未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的水面一律不计入公园绿地统计。
(2)人口数量按照建成区内的城区人口计算。按照《全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要求,从 2006 年起,城区人口包括公安部门的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
(五)综合公园
计算方法:
(1)纳入统计的综合公园应符合《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2)按照现行的《公园设计规范》:综合公园应设置游览、休闲、健身、儿童游戏、运动、科普等配套设施。全园面积不应小于5hm2。
(六)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
计算方法: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绿地达标的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面积(公顷)/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总面积(公顷)×100%。
考核说明:
(1)绿地率达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的新建、改建居住区,视为达标;
(2)新建、改建居住区为 2009 年(含)以后建成或改造的居住区或小区。
(七)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水体比率
计算方法:地表水 IV 类及以上水体比率(%)=地表水体中达到和优于 IV类标准的监测断面数量/地表水体监测断面总量×100%
(八)城市污水处理率
计算方法:城市污水处理率(%)=经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并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量(万吨)/城市污水排放总量(万吨)×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