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审批服务模式,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形成了《琼海市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实施方案》和《琼海市优化调整商品房预售许可等行政审批有关事项实施方案》,推行我市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发、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等行政审批手续优化调整工作和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行政审批手续优化调整工作。为加强文件规范性管理,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2年11月24日将两方案结合印发实施了《琼海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第一批)实施方案》。
二、文件出台依据
《琼海市深入推进“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琼海党办〔2020〕30号)
《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琼建管〔2016〕2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关于试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琼建管〔2019〕155号)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三、总体目标
进一步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推动政府职能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转变,提高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质量。
四、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包含优化调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有关事项和调整优化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两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优化调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有关事项。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有效期限调整至3年事项。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限未作明确要求,当前我市现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审批环节,减少企业行政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首次核发的有效期调整为3年。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变更备案登记事项。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自主选择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由企业开办窗口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可不再另行办理“多证合一”包含的被整合证照事项,其中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事项,通过“一张网”,实现“多证合一”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后推送信息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住建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行政事项申请材料事项。
为提高办事效率,决定对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两个大事项(含业务办理事项9个)申请材料进行删减,共计38项,其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首次核发删减8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延续删减2项;《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初始核准删减3项;《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延期删减2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升级)删减6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延期)删减2项;《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升级)删减6项;《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延期)删减2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6项。
第二部分调整优化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一)实行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后,可根据施工进展顺序自主选择,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1.分两阶段:建设单位可分为“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和“±0.000以下及±0.000以上”,形成两个阶段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分一阶段:建设单位可直接申办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证。
(二)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规划手续说明。
1.建设单位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并承诺建设方案稳定,作为规划手续,可办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的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作为正式规划手续,可办理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证。
(三)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图审手续说明。
1.建设单位在取得设计单位出具图纸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的承诺(加盖注册师专用章)后,可办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的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取得工程整体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可申报办理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证。
(四)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用地手续说明。
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任意一项材料,均可作为用地手续,申报办理施工许可证。
(五)可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范围。
根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琼建管〔2019〕155号)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建筑工程项目,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但应符合有关规划要求:(1)建筑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含)。(2)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含)且高度不超过三层的房屋建筑工程。对可以不用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相关单位在办理证照或出具证明时,不得强制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施工许可证”,凭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大幅压缩施工许可证变更办理时限。
为进一步简化施工许可证变更程序,对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名称变更,合同价格、合同工期变更,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变更,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项目负责人变更,建设规模等信息的变更申请,审批时限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
(七)全程网办,推行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
建设单位在“海南政务服务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一站式申报,全程网上办理,审批通过后,企业在线查阅施工许可证的电子证照,无需到窗口领取纸质证照。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及时联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赴现场开展首次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交底。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如发现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注册人员未按照承诺履职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按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信用公示、诚信扣分、停工整改及提请上级部门撤销注册执业师证等措施严肃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按程序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达到撤销施工许可证条件的按程序移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予以撤销施工许可证。
(九)其他说明。
1.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应在主体工程完工后一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2.基坑工程完工后,如无法及时申请下一阶段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涉及基坑支护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采取包括回填基坑等有效措施保证基坑安全。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详见住建部《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可不提供监理相关资料。鼓励建设单位通过购买工程质量安全保险或内部聘请专业注册人员的方式保障自身权益,加强质量管控。
五、适用范围
(一)琼海市范围内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首次核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延续核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初始核准及延续核准(含暂定、四级、三级)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
(二)琼海市范围内从事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建筑工程项目,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但应符合有关规划要求:(1)建筑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含);(2)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含)且高度不超过三层的房屋建筑工程。对可以不用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相关单位在办理证照或出具证明时,不得强制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