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监督,引导经营者诚信自律,构建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规、规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工商总局关于全面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的通知》(工商消字〔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琼海实际,特制定《琼海市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办法》(以下简称《公示办法》)。开展消费投诉公示工作的目的是,通过打通消费维权的事后救济和事先预防环节,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助推信用体系建设,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强化社会组织、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作用,促使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提高诚信守法经营意识,推动消费纠纷的源头治理,全面发挥信用体系约束作用、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更好的构建消费维权的社会共治格局,努力营造安全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3.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国发〔2017〕6号)中要求“建立消费投诉、消费维权公开公示制度。”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建立消费投诉信息和违规记录公示制度。”
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做好消费领域信用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138号)要求“建立健全消费领域失信行为投诉举报和处理机制。将相关投诉举报信息和处理结果报送‘信用中国’网站,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结合地方实际,创造性地开展消费领域信用建设相关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总体情况
第一条为依据和目的。
第二条为名词解释,并明确《公示办法》公示对象及范围。
第三条明确《公示办法》工作原则。
第四条至第八条明确《公示办法》公示内容、载体及程序。
第九条明确《公示办法》公示期。
第十条明确《公示办法》成果运用。
第十一条为《公示办法》监督与保障。
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明确《公示办法》信息互通机制。
第十四条为《公示办法》拓展与延伸。
第十五条为说明条款。
(二)涉及范围
琼海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受理并办结的消费者投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登记,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消费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及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有关部门进行调解的行为。
(三)工作原则
公示消费投诉相关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工作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不得侵犯经营者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四)公示内容
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内容包括:
1.日常消费投诉情况。主要包括被投诉经营者的基本登记信息、被投诉次数、投诉解决成功率、消费投诉的详细内容(投诉时间、投诉内容、调解结果、调解日期等)。
2.重点监管行业投诉情况。根据消费投诉突出问题、舆论监督和公众关注焦点等情况,选择若干重点监管行业、重点监管经营者,定期公示消费投诉基本情况(消费投诉量、投诉解决率、投诉反映集中问题等)。
3.典型个案信息披露。有关部门受理消费投诉中,处理的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涉众性投诉事件、查处的侵犯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发现的潜在苗头性消费风险信息警示提示等。
4.投诉转案件后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5.消费环境宏观数据。有关部门掌握的分行业分区域的消费满意度指数、市场消费环境等级、消费者信心指数等有助于评价消费环境的宏观数据分析报告。
6.其他应当公示的消费投诉信息。
(五)公示载体
公示消费投诉信息可以针对不同的公示内容、公示载体,按照不同的要求、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
日常消费投诉信息可以通过有关部门门户网站、市场监管平台进行即时公示。
重点监管行业、重点监管经营者的消费投诉信息可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主流媒体、有影响力的网站平台、微信公众号等,按季度定期公示,确有需要的可以不定期公示。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公示消费者投诉信息的,消费投诉信息应当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网页的显著位置公示或该商家的链接中公示,以便于消费者识别、查询,确保数据的完整、准确。
(六)异议处理
经营者对有关部门公示的消费投诉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该部门提出查询、更正申请。
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