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之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制度集成创新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加快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服务效率,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重要工作部署,市审批局在总结第二批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琼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试行“以函代证”制度实施方案(审改第三批)》(以下简称《方案》)。
二、出台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海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19〕28号)
《海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海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琼审改办〔2022〕5号)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县“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22〕1号)
《中共琼海市委办公室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深入推进“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海党办〔2020〕3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的措施>的通知》(琼府办函〔2022〕122号)。
三、目标任务
有效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报批报建因规划调整及数据入库时间较长带来的堵点,积极探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报批报建“以函代证”制度改革,开展流程再造,压缩审批时限,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尽快落地开工建设,解决实际问题,助企纾困,全力跑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加速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四、主要内容
《方案》中的“以函代证”是指以建设单位自愿申请,并作出相应承诺,通过函证并行办理,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批准的方式开展。共包含3个拟实施的工程项目审批新模式,分别是:
(一)对已批复规划但尚未完成规划数据入库的项目用地,实施“以函代证”制度。
(二)对于规划未覆盖的项目用地,实施“以函代证”制度。
(三)对于与现行规划不符的项目用地,实施“以函代证”制度。
五、适用范围
符合《琼海市总体规划》、“三区三线”管控要求、项目用地规划指标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并已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手续和经市发改部门立项或列入政府投资建设计划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项目(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危险化学品、输油、供气、文物等特殊重要工程除外)。
六、执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指导服务。对实行“以函代证”的建设项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安排专人提前介入,主动服务,指导建设单位高效有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提前审查建设单位拟定的规划设计方案等内容,积极推动项目前期工作,为项目开工建设提供保障。
(二)加强信息联动。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或市专题会议审定的规划成果,非必要不得对用地地块的规划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等主要规划要素进行调整。若确需调整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项目建设单位取得《“以函代证”制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意见函》前,及时将调整前后的项目用地规划指标书面告知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立即终止该项目“以函代证”的报建手续,已出具项目相关函件的,应及时通知收回,并将有关情况推送告知市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市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现场监督,避免项目出现未报先建的情形。
(三)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县“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22〕1号)精神,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第一时间将“以函代证”事项审批结果信息推送至市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函代证”行政审批事项由市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确因承诺情况不属实及其他情形需撤销行政许可的,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根据市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施工安全,建设单位要主动接受监督检查,落实好施工安全主体责任。
(四)完善相关手续。建设单位依据“以函代证”有关函件即可开展图审、勘查、招投标等前期工作,各单位要予以支持。建设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规范使用相关函件,并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要求,及时办理正式审批手续。各相关市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对符合条件的抓紧办理审批手续。项目竣工前要完成全部正式审批手续,未取得正式审批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在新项目中不得再采用“以函代证”方式。
琼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