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审计局关于
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琼海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琼海市审计局
2025年11月12日
琼海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琼海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适用于琼海市审计局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第三条 本《基准》执法主体为琼海市审计局。
第四条 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
第五条 本《基准》中,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处罚的下限至上限,具体裁量基准见《琼海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第二章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处0.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处0.6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违法行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处0.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处0.6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八条 企业和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并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九条 企业和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并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5%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有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或者伪造财政票据,或者通过变造财政票据监制章变造财政票据的违法行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罚款”,只要实施该违法行为,直接适用最高处罚裁量幅度“对单位处10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有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其余各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并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并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不划分处罚裁量阶次。
第三章 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积极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对检举人、举报人、证人或者审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 实施裁量基准制度的要求
第十六条 对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处罚的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应当通过集体讨论,才能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审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审计机关拟作出下列审计处罚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举行审计听证会: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或者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对被审计单位处以没收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举行审计听证的具体程序,按照《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基准》及对应的《琼海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琼海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附件
琼海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
名称 | 条号 | 款号 | 项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
1 |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四十七 |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2.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3.拒绝、阻碍检查。 对审计工作造成较小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0.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2.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3.拒绝、阻碍检查。 对审计工作造成较大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0.6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2.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3.拒绝、阻碍检查。 对审计工作造成重大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四十九 | 一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财务收支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 2.在检查中主动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0.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财务收支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 2.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规行为危害后果。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0.6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财务收支违规金额在150万元以上。 2.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企业和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三 十五 | 一 | 一 |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隐瞒应当上缴财政收入占应缴财政收入数额的10%以下。 3.违法所得数额较小。 4.违法行为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 5.违法行为形成较小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隐瞒应当上缴财政收入占应缴财政收入数额的10%以上,30%以下。 2.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3.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4.违法行为形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5%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多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隐瞒应当上缴财政收入占应缴财政收入数额的30%以上。 3.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5.违法行为形成重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 | 企业和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三 十五 | 一 | 二 |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数额占应缴财政收入数额的10%以下。 3.违法所得数额较小。 4.违法行为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 5.违法行为形成较小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数额占应缴财政收入数额的10%以上,30%以下。 2.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3.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4.违法行为形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5%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多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数额占应缴财政收入数额的30%以上。 3.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5.违法行为形成重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 | 企业和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三 十五 | 一 | 三 |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行为人因过失实施该违法行为。 3.不缴或者少缴的财政收入数额占应缴财政收入数额的10%以下。 4.违法所得数额较小。 5.违法行为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 6.违法行为形成较小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行为人故意实施该违法行为。 2.不缴或者少缴的财政收入数额占应缴财政收入数额的10%以上,30%以下。 3.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4.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5.违法行为形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5%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多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不缴或者少缴的财政收入数额占应缴财政收入数额的30%以上。 3.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5.违法行为形成重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 | 企业和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四 十五 | 一 | 一 |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挪用的有关资金数额占该项资金全部数额的10%以下。 3.违法所得数额较小。 4.违法行为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 5.违法行为形成较小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挪用的有关资金数额占该项资金全部数额的10%以上,30%以下。 2.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3.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4.违法行为形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5%以上,25%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多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挪用的有关资金数额占该项资金全部数额的30%以上。 3.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4.挪用有关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 5.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6.违法行为形成重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 | 企业和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四 十五 | 一 | 二 |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挪用的有关资金数额占该项资金全部数额的10%以下。 3.违法所得数额较小。 4.违法行为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 5.违法行为形成较小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挪用的有关资金数额占该项资金全部数额的10%以上,30%以下。 2.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3.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4.违法行为形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5%以上,25%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多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挪用的有关资金数额占该项资金全部数额的30%以上。 3.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4.挪用有关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 5.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6.违法行为形成重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 | 企业和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四 十五 | 一 | 三 |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所得数额较小。 3.违法行为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 4.违法行为形成较小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2.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3.违法行为形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5%以上,25%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多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3.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4.违法行为形成重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 | 企业和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四 十五 | 一 | 四 |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所得数额较小。 3.违法行为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 4.违法行为形成较小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2.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3.违法行为形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5%以上,25%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多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3.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4.违法行为形成重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 |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六 | 一 | 一 |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非法印制的票据数量较少。 3.非法印制的票据票面累计金额较小。 4.违法所得数额较小。 5.违法行为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 6.违法行为形成较小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2.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非法印制的票据数量较大。 2.非法印制的票据票面累计金额较大。 3.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4.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5.违法行为形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2.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多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非法印制的票据数量巨大。 3.非法印制的票据票面累计金额巨大。 4.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5.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6.违法行为形成重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2.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 | 单位和个人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六 | 一 | 二 |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涉及的票据数量较少。 3.违法行为涉及的票据票面累计金额较小。 4.违法所得数额较小。 5.违法行为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 6.违法行为形成较小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2.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违法行为涉及的票据数量较大。 2.违法行为涉及的票据票面累计金额较大。 3.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4.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5.违法行为形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2.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多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涉及的票据数量巨大。 3.违法行为涉及的票据票面累计金额巨大。 4.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5.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6.违法行为形成重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2.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2 | 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六 | 一 | 三 |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 实施该违法行为。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2.对单位处10万元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5万元的罚款。 |
13 | 单位和个人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六 | 一 | 四 |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 实施该违法行为。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2.对单位处10万元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5万元的罚款。 |
14 | 单位和个人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六 | 一 | 五 |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行为人因过失实施该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涉及的票据数量较少。 4.违法行为涉及的票据票面累计金额较小。 5.违法所得数额较小。 6.违法行为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 7.违法行为形成较小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2.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行为人故意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涉及的票据数量较大。 3.违法行为涉及的票据票面累计金额较大。 4.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5.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6.违法行为形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2.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多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涉及的票据数量巨大。 3.违法行为涉及的票据票面累计金额巨大。 4.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5.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6.违法行为形成重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2.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十七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私存私放的资金数额较小。 3.违法所得数额较小。 4.违法行为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 5.违法行为形成较小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2.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私存私放的资金数额较大。 2.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3.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4.违法行为形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2.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多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私存私放的资金数额巨大。 3.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5.违法行为形成重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2.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