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风险挑战、应对突发事件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部署及要求,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适应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新需要,全面提高政府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本市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海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总体要求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和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体系,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治理体系和应急预案体系,压实各方责任,形成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应急指挥机制,依法科学应对,尊重和保障人权。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预案是琼海市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主要明确应对工作的总体要求、事件分类分级、预案体系构成、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指导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4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4.1突发事件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6月28日修订)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琼海市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主要有: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气象、地震、地质、海洋、海啸、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事件。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事故、建筑施工事故和其他工矿商贸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辐射事故、农业机械事故、踩踏事件,能源供应中断事故、网络安全事件、信息安全事件和其他事故灾难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群体性中毒、感染事件、病原微生物(菌毒株)事件、动物疫情事件、群体不明原因疾病和其他公共卫生事件等。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和宗教事件、涉外突发事件、金融安全事件、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2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造成的损失、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事件等级由低到高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具体事件分级标准参照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并在相应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5 应对原则和响应分级
1.5.1 应对原则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党委和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党委和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一)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原则上由市委、市政府负责应对,由事发地镇(区)党委和政府及事发单位负责先期处置。
(二)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市委、市政府负责应对。
(三)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件,根据《海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由省委、省政府负责应对,市委、市政府负责先期处置。
(四)涉及跨镇级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由有关行政区域进行先期处置,由市委、市政府负责组织应对。涉及跨市县行政区域的,或者超出市委、市政府应对能力的突发事件,由市委、市政府报请省委、省政府负责应对或者提供支援。
1.5.2 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Ⅰ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应急响应分级标准以及分级响应措施在相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响应启动程序将根据市级应急指挥体制机制变化做相应调整。各镇(区)政府应急响应不做分级,根据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组织应急力量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镇(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应综合研判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处置能力与资源需求等因素,确定应对措施,必要时报请上级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对敏感地区、重要时段发生的突发事件,或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事件,应视情提高响应级别,果断采取提级响应,确保迅速有效控制事态。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1.6 应急预案体系构成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镇(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6.1应急预案
(一)总体应急预案:是市委和市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围绕突发事件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主要明确应对工作的总体要求、事件分类分级、应急响应分级、预案体系构成、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以及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应急保障、恢复重建、预案管理等内容。
(二)专项应急预案:是市委和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风险要素、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规定牵头制定。
(三)部门应急预案:是市级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风险要素、应急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相邻或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组织指挥体系对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保障等内容。
(四)镇(区)应急预案:是镇(区)党委、政府为规范镇(区)层面综合应急预案或应对行动方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任务分工、处置措施、信息收集报告、现场管理、人员疏散与安置等内容而编制的应急预案。
(五)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会组织等编制的应急预案。
大型企业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需要,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安全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结合实际简化应急预案要素和内容。
1.6.2应急预案支撑文件
(一)应急工作手册。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编制配套的工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应急响应措施、处置工作程序、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二)事件行动方案。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力量等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针对需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具体任务编制行动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指挥协同、力量编成、行动设想、综合保障、其他有关措施等具体内容。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层面指挥体系
2.1.1 领导机构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统筹制定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全市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重大问题,指导其他各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各镇(区)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应急领导机制明确应急工作职责。
2.1.2应急指挥机构
市委、市政府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由市委和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本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成员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市消防救援局和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有关负责人等组成。
市委、市政府根据我市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规律、风险分布特点和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的专项指挥机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指导本领域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承担相关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协调工作,具体由牵头部门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其中,市公安局负责协调处置社会安全类重大突发事件;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协调处置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市委网信办负责协调处理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处置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处置建设工程、城镇燃气等突发事件;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处置农业灾害、动植物疫情等突发事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琼海供电局负责协调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处置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突发事件;市通管办、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处置通信中断等突发事件;市水务局负责协调处置供水安全、水利工程险情等突发事件;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处置生活必需品市场短缺断供等突发事件;市政府办负责协调处置地方金融风险等突发事件;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协调处置旅游安全等突发事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协调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等突发事件;市教育局负责协调处置校园安全等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市气象局负责为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气象监测预警和技术支持;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协调处置相应类别突发事件。
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研究解决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负责组织开展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风险评估、资源调查和案例分析工作;组织指挥相关成员单位,调集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做好市委、市政府及其他部门负责的相关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超出市级应对能力的,提请省政府或有关部门相应应对;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舆情应对;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本指挥机构日常工作;落实本指挥机构决定,组织、协调本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调集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资源,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工作;在风险评估、资源调查和案例分析的基础上,牵头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宣传教育、解读培训及演练与评估工作;负责牵头建立相关类别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和分析研判相关突发事件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情应对等工作;负责本指挥机构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负责督促、检查、指导本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负责与上级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的联系和沟通;承担本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任务。
2.1.3 市级工作机构
市级党政机关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在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中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要按照专项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2.2镇(区)及基层指挥体系
镇(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制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防范及应对工作,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组织实施本辖区突发事件现场的先期处置。村(居)委会依法健全应对工作机制,协助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各类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应依法设立或明确应急管理机构,配备和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重点做好预警信息传播、人员疏散通知、公众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配合处置、后勤保障等。
2.3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可视情设立由市委、市政府相关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事发地镇(区)党委和政府负责人、相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相关专家等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结合实际按规定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编成和任务分工依据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并结合实际予以具体明确。
2.4 专家咨询组
市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发挥专业人员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作用。组建专家咨询组或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专家组应由应急管理、综合减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专门研究突发事件应对技术等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3 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一)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制度。各镇(区)及市有关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有关单位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市政府应当对全市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更新。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及其基础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入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完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体系。市委和市政府要坚持协同防控原则,统筹建立完善镇(区)、村(居)委会、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有关部门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和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通报。
(三)强化城乡风险防控基础能力建设。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封闭隔离、紧急医疗救治等场所,实现日常使用和应急使用的相互转换。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抓好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
3.2 监测与预警
3.2.1 信息监测
市、镇(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与共享机制。并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专(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有效监测预判。各级专项应急机构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方面的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有效地辨识、监测,以便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市委和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积累的监测资料,建立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各有关单位应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做好常规数据库的监测资料更新工作。
市委和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村(居)委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核实处理,对于不属于其职责的,应当立即移送相关单位核实处理。
3.2.2信息报告
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信息快速获取机制,统筹协调应急资源,完善信息报送和共享系统,实现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重点企业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同时,应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一)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公民个人、专业机构、监测网点、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和有关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党委和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其中,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和市公安局;其它有关类别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和相应主管部门,同时应抄送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情况。
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二)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报后,按照规定立即核实处理,及时对事态的严重性、可控性和紧迫性进行研判,并向上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网格直报或者自动速报。对于不属于其职责的,应当立即移送相关单位核实处理。
(三)信息报告遵循“一事一报、随发随报、即接即报、边核边报、阶段续报”的原则,坚持“快报事实、慎报原因”,保障重要紧急情况按有关规定第一时间报告。
(四)信息报送工作贯穿突发事件防范与应对的全过程。各镇(区)、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必须落实“首报快、续报准、终报全”的要求。
首报是在发现或获悉事件后的初次报告,主要包括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地点、简要过程、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应急处置救援情况等。对事件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
续报是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阶段性报告,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或事发地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以及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续报视情况可多次进行,多次进行的续报要对报告编号并注明日期和具体时间。
终报是在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的总结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与事发原因分析、处置过程与结果、教训与整改措施等。
应当确保信息报告质量,认真把好信息报告的内容关、文字关、数字关,从严控制篇幅,做到内容全面准确、数据客观真实、表述层次清晰、文字简洁精炼。国家法定节假日、重要敏感时段等特殊时期,实行值班信息每日零报告制度。
(五)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市委、市政府及有关牵头部门应当向相关方面通报突发事件信息,并按规定逐级报告。研判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件的,应当立即向省委和省政府报告,并向省级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或者特殊情况下,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规定立即向中办、国办、省委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六)一般或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区)或相关牵头(责任)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时限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基本情况;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一般或较大突发事件信息后,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省委总值班室、省政府总值班室、省应急厅报送。
(七)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事发地镇(区)或相关牵头(责任)部门必须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除极特殊情况外,必须立即报告省委总值班室、省政府总值班室和省应急厅。
(八)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九)各部门、各单位信息报告要在规定时限内,一般通过党委政府值班和信息工作系统或者传真等方式书面报送,有条件的可一并提供图片和声像资料。特别紧急的事项,可先行以信息或者电话方式口头报告,后续及时补报书面材料。书面信息报告按规定实行统一格式,涉密事件信息按有关规定渠道报送。
3.2.3风险预警
市、镇(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充分运用应急广播、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和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应根据历年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年度气候趋势预测情况以及汇总的监测数据等,对突发事件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对于外地发生的突发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原则,做好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突发事件预测工作,及时完善应对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一)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市政府要依据上级制订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二)预警信息发布。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分析评估结果确认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政府授权的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突发事件牵头应对部门是预警信息的发布责任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同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气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作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监测收集的主要职能部门,对预警信息汇总研判后,呈报给各专项指挥部或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牵头部门。
根据事态发展,发布责任单位应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更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3.2.4 预警信息内容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咨询渠道、发布时间和发布机关等。
3.2.5 传播预警信息
市、镇(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快速、有效传播预警信息,并应用北斗卫星、5G、应急广播等技术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敬老院、儿童福利机构、监管场所等特殊场所、农村偏远地区等警报盲区应当全覆盖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实现预警信息快速精准传播。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2.6 采取的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Ⅳ级(蓝色)、Ⅲ级(黄色)预警措施:
1.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响应级别的预警响应。
2.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加强公众沟通,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常识,公布咨询或者求助等联系方式和渠道。
4.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5.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6.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24小时应急值守,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7.做好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的准备工作。
8.组织对重点防控部位安全隐患、事件应对措施准备等进行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落实整改。
9.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封闭隔离、紧急医疗和救治等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医疗卫生、广播电视、气象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错峰上下班或者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
8.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7 预警变更及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按有关程序规定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要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警报的单位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或者研判将要发生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先期处置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或受影响单位在信息报告的同时,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控制可疑的传染源,及时收集并有效保存可疑样品,积极救治伤病员,加强救援处置人员个人防护;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突发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二)事发地村(居)委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党委和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与互救等先期处置工作。
(三)镇(区)地党委和政府要按照相关预案规定和各自职责,迅速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委和市政府报告。
(四)市级公安、交通运输、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宣传及处置主责部门应按照职责,迅速调动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赶赴现场,掌握现场态势,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五)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外发生涉及我市人员、机构或者单位的突发事件,各级各部门要主动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委、省政府并提请协调处理,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3.2启动分级响应
突发事件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市级应急响应等级原则上由低到高分为IV级、Ⅲ级、Ⅱ级、I级四个级别。市政府及突发事件专项机构、工作机构按照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处置要求,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程序。
市级各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应按照市级层面响应等级和条件要求,结合行业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明确响应级别,细化响应条件。具体响应分级标准、措施在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中进行规定。响应级别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
(一)一般突发事件(Ⅳ级响应)
1.启动程序:由事发镇(区)进行先期处置。当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和支持时,经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副指挥长或相关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启动市级Ⅳ级响应。
2.发布单位职责:由市委、市政府授权或依据规定由市级专项指挥机构牵头部门发布启动Ⅳ级响应的命令,并对应急处置工作予以监督指导。
3.指挥机构职责:市级专项指挥机构负责统一协调指挥本市应急力量与资源开展处置工作;及时向批准领导报告事件动态与处置进展,并根据事态发展,提出响应级别调整及后续措施建议。
(二)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响应)
1.启动程序:由市级专项指挥机构报请指挥长批准,或由相关牵头部门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启动市级Ⅲ级响应。
2.发布单位职责:由市委、市政府或由其授权的应急指挥机构,按权限发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命令,视情向社会公布相关预警及应对信息。
3.指挥机构职责: 市级专项指挥机构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指挥与处置决策,整合调度各类应急资源,组织实施抢险救援等各项措施;持续评估处置效果,并及时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处置方案的建议。
(三)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响应)
1.启动程序:当事件达到重大级别,或事态进一步发展需请求省级支援,或根据规定需由省专项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处置时,由市级专项指挥机构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启动市级Ⅱ级响应。
2.发布单位职责:由市委、市政府或授权发布启动Ⅱ级响应的命令,统一信息发布口径,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3.指挥机构职责:市级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开展先期处置,并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在省专项指挥机构启动并接管指挥权后,迅速衔接并坚决服从其统一指挥,主要负责落实上级指令、整合本地资源、做好现场保障与协调联络工作。
(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响应)
1.启动程序:当事件达到特别重大级别,或事态、危害和影响急剧扩大,需由国家或省级层面直接指挥处置时,由市级专项指挥机构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启动市级Ⅰ级响应。
2.发布单位职责:由市委、市政府或授权发布启动Ⅰ级响应的命令,动员全市力量应对,并接受国家、省级层面的统一领导,按上级安排做好信息发布。
3.指挥机构职责:市级专项指挥机构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全力减缓事件危害,并为国家或省级指挥机构全面接管指挥权做好各项准备与对接工作;上级指挥机构到位后,全面融入其指挥体系,负责执行指令、维持现场秩序、提供属地保障与协调服务。
3.3.3 指挥与协调
(一)组织指挥。市委、市政府及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应对原则和响应分级,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镇(区)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区)党委和政府应首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市级指挥机构设立运行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市级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
(二)现场指挥。现场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参与救援的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当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无法赴现场时,立即启动顺位替代原则,由相关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该原则按序确定替代领导,并报请其赴现场。
(三)协同联动。需使用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时,由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引导社会应急力量规范、有序参与救援。具体由各专项应急预案根据不同类别突发事件的实际,细化明确各方队伍调动、指挥关系、指挥权限和协同联动机制。
3.3.4 处置措施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和政府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封闭管理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医疗卫生、广播电视、气象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依托“社会应急力量救援协调系统”等平台,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药品、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开展生态环境应急监测,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控制和处置污染物;
(十一)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其它相关措施:
(一)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及时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二)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需要,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等财产,请求其他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四)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受突发事件影响无人照料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建立健全联系帮扶应急救援人员家庭制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五)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党委和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党委和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3.3.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市委、市政府及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一)发生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后,应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其中,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由市应急指挥机构或市委宣传部会同牵头部门发布,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更新信息;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在省级应急指挥机构或者省委宣传部会同牵头部门统一组织发布信息,或指定我市政府作为新闻发布主体责任单位时,由市应急指挥机构或者市委宣传部会同牵头部门统一组织发布信息,最迟4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并在24小时内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同时根据应对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发布由市委、市政府及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必要时,按照上级政府或上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由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协调信息发布工作。未经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据、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有关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三)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官方网站、微博、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市委和市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部门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互联网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工作,迅速澄清谣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做好重大决策宣传解读,深入报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
3.3.6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市委和市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突发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 后期处置
3.4.1 善后处置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单位和受突发事件影响的镇政府(区)应及时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救助,并提供心理辅导与司法援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有关单位和镇(区)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各部门间要加强信息共享,强化政策衔接,形成救助合力。
3.4.2恢复重建
(一)恢复重建工作遵循“中央统筹指导、地方作为主体、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省委、省政府负责,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委和市政府负责。
(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委和市政府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评估调查,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省委和省政府报告。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财政、公安、交通运输、通管办、科工信、住建、水务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三)市委和市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镇(区)党委和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省级援助的,由市政府提出请求,并上报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按有关规定上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4.3 社会救助
(一)市民政局执行省级社会救助政策和相关标准,统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的社会救灾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统筹公共卫生事件类突发事件的社会救治工作,会同事发地镇(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调拨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财政、民政等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三)各接受捐赠部门应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鼓励和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坚持“专款专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
(四)市委社工部、市民政、市农业农村、团市委、红十字会、慈善会等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及社会公益性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各自工作条例的规定,积极开展社会恢复治理、农村地区灾后恢复、志愿者服务、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等相关工作。
(五)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七)审计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4.4调查与评估
(一)相关主管部门应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做好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市委和市政府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结论作为灾害救助、损害赔偿、恢复重建、责任追究的依据。一般突发事件由市委、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织,会同事发地镇(区)党委和政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报告。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本行业(领域)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抄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镇(区)党委和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抄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
4 应急保障
4.1 应急队伍保障
4.1.1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主力军,市政府应加强本行政区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组织建设,并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4.1.2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骨干力量。市应急管理、科工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单位)根据风险防范应对需要,建立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依托现有资源、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医疗救治、地震救援、森林火灾、水上搜救、抗洪抢险、环境应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以及推动组建通信、电力、水、油、气等保障、抢险救援、抢修类专业队伍建设,配备专业装备,分别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定期开展协同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4.1.3 专家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重要协同力量。建立健全贯穿应急管理全过程、覆盖应急救援全领域的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发挥专家的参谋和智囊作用,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措施、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和评估,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
4.1.4 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重要力量。各镇(区)政府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专兼结合、一队多能”的基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配备必要物资和装备,严明组织纪律,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应急保障能力。
4.1.5 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辅助力量。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各级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明确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协调机制、功能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在应急救援中的作用。
4.2 财力保障
4.2.1 市政府应当将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平台建设、物资储备、培训和宣传教育、救援队伍建设,以及监测与预警等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应按规定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4.2.2 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执行。
4.2.3 对受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市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予以适当支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4.2.4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应急体系项目建设。
4.2.5 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3 物资装备保障
4.3.1 市政府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动态更新应急物资储备品种目录,建立健全重要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储备物资品种目录、总体发展规划。市应急管理局依据职责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共享调拨机制。市商务局负责建立健全基本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机制并组织实施;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优化重要应急物资产能保障和区域布局,对短期可能出现的物资供应短缺,建立集中生产调度机制,确保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4.3.2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依法与有条件的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有关企业应当根据协议,按照市政府要求,进行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做到关键时刻调得出、用得上,并确保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标准和要求。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有关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相关物资、物品的储备指南和建议清单。
4.4 医疗卫生保障
4.4.1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牵头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组建卫生应急专家队伍和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储备医疗救治、疾病防控、检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建立医疗救援和疾病防控资源动态管理数据库,掌握相关机构和疾病防控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援能力和专长,开展卫生应急队员技能培训,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演练,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能力。
4.4.2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故发生地镇(区)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并加强对物资质量的监管和市场价格秩序的维护。市红十字会和社会救援组织应当做好医疗救助志愿者队伍培训工作,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援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牵头负责做好有关防疫工作。
4.4.3 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安排医护人员,组织实施救护。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实施医疗救治时要贯彻现场救治、就近救治、转送治疗的原则,及时报告救治伤员及需要增援的急救医药、器材及资源情况。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当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畜牧部门应当做好动物免疫、检疫、消毒等各项工作。
4.5 交通运输保障
4.5.1 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协调公路、水路运输设施、车辆、船舶以及水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公安局负责道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4.5.2 市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
4.5.3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道路设施受损时,市交通运输局、琼海公路分局等有关部门和事发地镇政府(区)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道路畅通;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能够及时组织和调集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4.5.4 鼓励公路、水路、航空运输经营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运输保障,并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参与期间,应当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4.6 治安维护保障
4.6.1 市公安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工作。制定不同类别、各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6.2 突发事件发生地镇政府(区)和社会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4.7 人员防护保障
4.7.1 市、镇(区)党委和政府、市各有关部门、村(居)委会,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4.7.2 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4.8 应急通信电力保障
4.8.1 市通管办、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体系,建设专用应急通信平台,并强化公用及卫星通信网络的应急能力,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建立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建设应急广播平台,以提升面向公众的突发事件应急信息传播能力。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制定本机构办公场所通信保障方案,制作参与应急的各相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通讯录,确保应急期间联络畅通。
4.8.2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通管办会同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牵头督促各通信运营企业加强通信保障系统的维护,确保应急期间的通信畅通,并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
4.8.3 市发展改革委、琼海供电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力应急保障体系,加强电力安全运行监控与应急保障,提升重要输电通道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确保极端情况下采用临时措施恢复供电。
4.9 基础信息保障
4.9.1 市气象局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4.9.2 市水务局要及时提供江河、水库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4.9.3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工作职责及时提供风暴潮、海浪、海啸、赤潮、绿藻等海洋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海洋水文信息服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及时提供我市突发地质、海洋灾害的发生地导航定位、遥感监测、地图影像等技术支持,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
4.9.4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并规范应急数据采集、维护、交换、更新长效机制,形成应急基础数据“一张图”,做好应急平台和基础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对接,实现监测、监控、预警等工作信息化。
4.10社会动员保障
4.10.1 市、镇(区)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社会动员机制,发动全社会广泛参与,凝聚政府、社会、单位、个人等各方力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动员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调用、征用相关资源,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紧急避险、自救互救、应急救援、疏散转移、秩序维护等工作。
4.10.2 市、镇(区)党委和政府可视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在所管辖的特定区域范围内,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4.11 避难场所保障
4.11.1 市政府应将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镇(区)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较大的或永久性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4.11.2 结合所辖区域人口密度,利用人防疏散基地、公园绿地、露天广场、体育场(馆)、操场等公共场所,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人防等部门负责规划建设突发事件避免场所。城市可以与公园、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和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相结合,预留避难场所建设场地,完善紧急避难功能,增强应急避难能力,确保避难人员简易食宿、如厕、饮水、医疗的需要。农村可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区开辟临时避难场所。
4.11.3 应急避难场所内应当设置应急办公区、应急棚宿区以及供水、供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卫生防疫等必需的预留位置及基本保障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标识,并进行有效管理和维护。应急避难场所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制定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保证应急避难场所正常运行并发挥功能,确保避难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4.12科技保障
4.12.1 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市委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等。
4.12.2 以信息化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充分利用物联网、5G、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推进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空天地一体化韧性抗毁应急通信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智慧大脑”等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4.12.3 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市应急管理局及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市、镇(区)两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并与省级有关平台对接,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预案管理、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有条件的产业园区应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市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4.12.4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推广运用智能机器人、无人机等高新技术救援装备,加大无人机通信、运输等先进技术应急装备配备和应用力度,强化因极端天气造成的“三断”等场景无人机实战验证,提升远程应急通信和救援调度效率。
4.13区域协作保障
在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突发事件区域协作,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应急资源区域共享机制。应当加强与毗邻区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加强训练基地共享与应急演练联动,为应对跨区域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4.14其他保障
4.14.1 法制保障:在突发事件发生及延续期间,市政府及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可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命令、措施。市司法局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市政府及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作出的决定、命令、措施,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4.14.2 公共设施保障:市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电、油、气、水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处理,满足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部位用电、用油、用气、用水基本要求。
4.14.3 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在突发事件处置中要做好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需要及时就医的伤病人员等群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需采取必要智能化管理和服务措施的,要统筹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需要,提供突发事件风险提醒、紧急避难场所提示、“一键呼叫”应急救援、受灾人群转移安置、救灾物资分配发放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应急救援和保障服务,切实解决在应急处置状态下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遇到的困难。
4.14.4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健全突发事件相应的应急保障体系和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完善相关预案,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启动应急保障机制。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规划与编制
5.1.1 市应急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编制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计划,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送省应急厅。市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和上一级相应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适时予以调整。
5.1.2 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由牵头部门组织编制。部门应急预案,镇(区)、单位和基层组织等应急预案由有关制定单位组织编制。
5.1.3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组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有关专家及有应急处置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5.1.4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紧密结合实际。在开展风险评估、资源调查、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完整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5.1.5 有关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做好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单位和基层组织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5.2.1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增强有关应急预案的衔接性和实效性,各类各级应急预案要做到上下协调、左右衔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
5.2.2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送审稿、征求意见情况、编制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并报送审批: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批,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按程序送市应急管理局衔接协调,报市政府审批,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审批印发程序按照本级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规定执行。
(二)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或其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联合应急预案审批由相关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协商确定,并参照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管理。
(三)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与当地政府预案相衔接,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本单位或基层组织名义印发,审批方式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5.3 预案备案与发布
5.3.1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应急预案正式印发文本(含电子文本)及编制说明,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报省委和省政府备案,径送省应急厅。
(二)市专项应急预案报省级相应牵头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省应急厅和有关部门。
(三)市级部门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径送市应急管理局,同时抄送市有关部门。
(四)联合应急预案按所涉及区域,依据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备案,同时抄送本地区上一级或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五)涉及需要与所在地人民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在地市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和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
(六)镇(区)应急预案报市委和市政府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同时抄送市有关部门。村(居)委会应急预案报镇(区)备案。
(七)驻地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市属重点企业的总体应急预案按管理权限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抄送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专项应急预案按管理权限报所在地行业监管部门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和有关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八)各部门落实有关规定,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九)应急预案(非涉密)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以及可能受影响的其他单位和地区公开。
5.4 预案培训宣传与演练
5.4.1 应急预案发布后,其编制单位应做好组织实施和解读工作,并跟踪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了解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应急预案公布后,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做好组织实施和解读工作,并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组织广泛宣传,充分利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5.4.2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并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要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要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5.4.3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通过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组织演练。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废弃处置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5.4.4 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加强演练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机制运行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市、镇(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演练的评估指导。根据需要,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镇(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指导。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应急预案演练评估。
5.5 预案评估与修订
5.5.1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5.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六)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5.3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发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6 责任与奖惩
6.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所在本单位应当保证其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并可以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6.3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按规定实行党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内容。
7 附则
7.1 本预案涉及的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编制和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7.2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解释。
7.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