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制定依据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85号)精神,深化我市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试点工作成果,加强困境儿童保障,有效保障困境儿童的生存、发展、安全等各项权益,推动儿童福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实施《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细则》(海府〔2018〕64号)修订工作。
(二)制定依据
通过对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指导性政策文件进行系统性梳理,制定依据如下:
1.行政规范性文件
(1)《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85号)
2.指导性政策文件
(2)《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琼民通﹝2018﹞3号)
(3)《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琼民函﹝2018﹞217号)
二、目标任务
健全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康复服务、基本公共教育、心理健康关爱、人身安全保护、法定监护责任六大体系,构建覆盖全面、衔接有序、保障有力的困境儿童福利服务工作格局。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五部分。
(一)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明确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二)第二部分是困境儿童分类,明确我市困境儿童的具体分类标准。共分为五类:孤儿、家庭困境儿童、自身困境儿童、监护困境儿童、临时困境儿童。
(三)第三部分是实施分类保障,明确困境儿童保障内容。
(四)第四部分是建立健全保障工作体系。
(五)第五部分是做好保障工作,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设施建设、加强队伍建设、强化资金保障和加大宣传引导等五个方面明确了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具体措施。
四、适用范围
具有琼海市常住户口,属于家庭困境、监护困境、自身困境的儿童。
五、新旧政策差异
(一)困境儿童分类。
1.家庭困境儿童新政策修订为主要指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儿童。旧政策中父母双方重残、重病的儿童已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此次修订删除这部分内容。
2.自身困境儿童新政策增加重病范围。
3.监护困境儿童新版修订为主要指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服刑、强制隔离戒毒,另一方再婚不能履行抚养义务,导致家庭监护缺失的儿童。旧政策中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服刑、强制隔离戒毒,另一方服刑、强制隔离戒毒,导致家庭监护缺失的儿童,已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此次修订删除这部分内容。旧政策中“改嫁”修订为“再婚”。
(二)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
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与省级标准一致,具体发放标准调整为:
1.符合家庭困境儿童一种类型申领条件的儿童,由150元/人/月调整为100元/人/月。
2.增加同时符合家庭困境儿童、自身困境儿童、监护困境儿童三种类型申领条件的儿童,按照300元/人/月发放生活补贴。
3、同时符合家庭困境儿童、自身困境儿童两种类型申领条件的儿童,由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200元/人/月。
4、同时符合家庭困境儿童、监护困境儿童两种类型申领条件的儿童,由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200元/人/月。
5、同时符合自身困境儿童、监护困境儿童两种类型申领条件的儿童,已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由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加100元标准调整为200元/人/月。
6、增加符合家庭困境申领条件的孤儿,按照100元/人/月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同时符合家庭困境和自身困境申领条件的孤儿,按照200元/人/月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六、执行标准
本细则自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实施细则施行后新增困境儿童按照本实施细则补贴标准实施保障。
七、关键词解释
家庭困境儿童:主要指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儿童。
自身困境儿童:主要指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或重病的导致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儿童。
监护困境儿童:主要指主要指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服刑、强制隔离戒毒,另一方再婚不能履行抚养义务,导致家庭监护缺失的儿童。
临时困境儿童:是指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包括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打拐解救儿童、失足儿童、长期在外流浪儿童等。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重病:根据《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琼民救助〔2013〕7号)规定的重特大疾病范围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应当救助的重大疾病。
八、利企惠民措施
健全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康复服务、基本公共教育、心理健康关爱、人身安全保护、法定监护责任六大体系,构建覆盖全面、衔接有序、保障有力的困境儿童福利服务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