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和监测暂行办法》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认定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际,我局草拟了《琼海市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和监测暂行办法》,现就有关制定情况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我市农业专业合作社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除了我市三家省级合作社规范运营外,通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认定和监测工作,完善合作社登记、报批、审核程序,建立市级合作社准入和退出机制,推动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树立一批可学可比的典型,打造一批运行有机制、产业有特色、发展有效益的示范社,引导和带动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二、制定的政策依据
参照海南省农业厅等11家单位《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农字〔2014〕67号)文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的合作社设立和登记要求等基本条件。
三、办法制定程序
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规定,制定可行可操作的暂行办法,在拟定暂行办法过程中,我局组织人员对塔洋绿态特种野猪合作社、琼海民望种养专业合作社、阳江坡仔玉米鸭专业合作社等进行调研,调研内容包括经营规模、运行绩效等情况。结合上述调研情况,起草暂行办法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进行修改。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认定标准的说明。
本暂行办法参照海南省农业厅等11家单位《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农字〔2014〕67号)要求,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的合作社设立和登记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合作社的运行现状,从经营规模、运行绩效、社会信用等方面拟定了市级示范社的认定标准,包括经营规模须达到入股主要成员5人以上,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在40万元以上(单纯提供服务的合作社,经营服务收入在30万元以上)等。
(二)关于认定程序的说明。
本暂行办法按照自愿申报、择优评定、公示、发文认定等程序开展。在择优评定环节,要求镇(区)政府开展初审,同级应急、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人行等部门审核。与省级示范社的认定程序对比,本暂行办法缩减了联席会议审核的环节,其理由是目前我市尚未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本暂行办法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替代联席会议机制的方式,择优评定市级示范社。
(三)关于监测标准和程序的说明。
监测的目标是核查市级示范社是否按照认定标准运营。为此,监测的标准和程序与认定标准相类同,监测程序也须通过镇(区)政府初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市农业农村局复审公示、发文认定等。
五、其他事项说明
本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取消市级示范社资格、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处罚等情形,以约束合作社法人及其成员和政府工作人员规范开展市级示范社认定和监测工作。